第一章 比賽場地 比賽場地包括比賽場區和無障礙區,其形狀為對稱的長方形。 比賽場區為18米*9米的長方形。其四周至少有3米寬的無障礙區。比賽場區上空的無障礙空間從地面量起至少高7米,其間不得有任何障礙物。國際排聯世界性比賽場地邊線外的無障礙區至少寬5米,端線外至少寬8米,比賽場地上空的無障礙空間至少高12.5米。 球網高度:球網架設在中線上空,高度為男子2.43米,女子2.24米 志桿高出球網80厘米。
第二章 球 球是圓形的,由柔軟皮革或合成革制成外殼,內裝橡皮或類似質料制成的球膽。顏色:應是一色的淺色或彩色。國際排聯世界性比賽中使用合成革球或彩色球需經國際排聯同意并符合其標準。圓周:65~67厘米。重量:260~280克。氣壓:0.30~0.325公斤/平方厘米(294.3~318.82毫巴)。 國際排聯世界性比賽應采用三球制。
第三章 比賽隊及隊員裝備 一個隊最多有十二名隊員,一名教練員,一名助理教練員和一名醫生。 全隊隊員包括上衣、短褲和襪子必須統一、整潔和顏色一致(后排自由防守隊員除外) 運動鞋必須是沒有后跟的柔軟輕便的膠底或皮底鞋。 隊員上衣號碼必須有號碼,序號為1~18號。號碼必須在身前和身后的中間位置,并與上衣的顏色明顯不同。 禁止佩帶可能造成傷害及有利于人為加力的物品。
第四章 比賽方法 勝一球的結果: 一球是指從發球擊球起至該球成死球止。 如果發球隊獲勝,則得一分,繼續發球;如果接發球隊獲勝,則獲得發球權,同時得一分。 勝一局: 每局先得25分并同時超出對方2分的隊勝一局。當比分24:24時,比賽繼續進行至某隊領先2分(26:24、27:25) 勝一場 勝三局隊勝一場。 如果2:2平局時,決勝局(第五局)打至15分并領先對方2分獲勝。 隊員場上位置: 2、3、4號隊員位為前排,5、6、1號位為后排。 發球輪轉: 接發球隊獲得發球權后,該隊發球隊員必須按順時針方向轉一個位置,即2號位隊員轉到1號位發球,1號位隊員轉到6號位,依次循環。
第五章 比賽行為 比賽開始: 裁判員鳴哨后允許發球,發球隊員擊球時比賽開始。 比賽的中斷: 裁判員鳴哨中止比賽。但如果裁判員是由于比賽中出現犯規而鳴哨的,則比賽的中斷實際上是由犯規的一刻開始的。 界內球: 球觸及比賽場區的地面包括界線為界內球。 界外球: (1)球接觸地面的部分完全在界線以外; (2)球觸及場外物體、天花板或非場上比賽的成員等; (3)球觸及標志桿、網繩、網柱或球網標志帶以外部分; (4)球的整體或部分從過網區以外過網 (5)球的整體從網下穿過 球隊的擊球: 每隊最多擊球三次(攔網除外)將球從球網上擊回對方,超過規定次數的擊球,判為“四次擊球犯規”。無論是主動擊球或被動觸及,均作為該隊擊球一次。 連續擊球: 一名隊員不得連續擊球兩次。(除攔網外等) 同時觸球: 兩名或三名隊員可以同時觸球。 (1)同隊的兩名(三名)隊員同時觸到球時,被記為兩次(三次)擊球(攔網除外)。如果只有其中一名隊員觸球,則只記為一次擊球。隊員之間發生碰撞不算犯規。 (2)兩名不同隊的隊員在網上同時觸球,比賽繼續進行,獲得球的一方可擊球三次。如果球落在某方場區外,則判為對方擊球出界。 (3)如果雙方隊員同時觸球造成“持球”,則判為“雙方犯規”,該球重新進行。 擊球的犯規: (1)“四次擊球”:一個隊連續觸球四次。 (2)“借助擊球”:隊員在比賽場地以內借助同伴或任何物體的支持進行擊球。 (3)“持球”:沒有將球擊出,造成接住或拋出。 (4)“連擊”:一名隊員連續擊球兩次或球連續觸及其身體的不同部位。 發球犯規: 發球隊發球次序錯誤沒有遵守: (1)球被拋起或持球手撤離后,必須在球落地前,用一只手或手臂的任何部分將球出擊。 (2)球只能被拋起或撤離一次,但拍球或在手中移動球是被允許的。 (3)發球隊員在擊球時或擊球起跳時,不得踏及場區(包括端線)和發球區以外地面。擊球后可以踏及或落在場區內或發球區以外。 (4)發球隊員必須在第一裁判員鳴哨后8秒鐘內將球擊出。 (5)裁判員鳴哨前的發球無效,重新發球。 攔網的犯規: (1)在對方進攻性擊球前或擊球的同時,在對方場區空間攔網觸球。 (2)后排隊員或后排自由防守隊員完成攔網或參加了完成攔網的集體。 (3)攔對方發球。 (4)攔網出界。 (5)從標志桿以外伸入對方空間攔網。 (6)后排自由防守隊員試圖進行個人攔網,或參加集體攔網。
第六章 裁判員及其職責 第一裁判員:比賽前,檢查場地、器材和比賽用球。 主持抽簽。 掌握兩隊的準備活動。 比賽中,有權向球隊提出警告。 對不良行為和延誤比賽進行判罰。 判定:1)發球犯規和發球隊位置錯誤,包括發球掩護。 2)比賽擊球的犯規。 3)高于球網和球網上部的犯規。 4)后排隊員和后派自由防守隊員進攻性擊球犯規。 5)后排自由防守隊員在前場區進行上手傳球后,同伴的進攻性擊球犯規。 6)球從網下穿越。 比賽后,在記分表上簽字。 第二裁判員:比賽前,在每局開始、決勝局交換場地,以及任何必要的時候,檢查場上隊員的實際位置是否與位置表相符。 比賽中,第二裁判員對以下犯規作出判斷,同時鳴哨并做出手勢: 1)網下穿越進入對方場區和空間。 2)接發球隊位置錯誤。 3)觸及球網下部和第二裁判員一側的標志桿的犯規。 4)后排隊員完成攔網或后排自由防守隊員試圖攔網犯規。 5)第一裁判員處于難以觀察的情況時的球觸及場外物體或觸及地面。 比賽后,在記分表上簽字。 記錄員:比賽前,1)按照規定程序登記有關比賽和兩隊的情況,并取得雙方隊長和教練員的簽字。2)根據位置表登記各隊上場陣容;如果沒有接到位置表,應立即通知第二裁判員。3)登記后排自由防守隊員姓名號碼。 比賽中,1)記錄得分,核對記分牌上的比分是否正確。2)掌握各隊的發球次序。發現發球次序錯誤,應在發球擊球后立即通知裁判員。3)掌握并記錄暫停和換人次數,并通知第二裁判員。4)對不符和規定的間斷請求,要通知裁判員。5)每局結束、技術暫停的開始和結束及決勝局8分時,向裁判員宣布。6)記錄各種判罰。7)登記其他事件,比賽后,1)登記最終結果。2)如果有提出抗議的情況,記錄或允許隊長將有關抗議的問題寫在記錄表上。3)自己在記錄表上簽字后,取得雙方隊長的簽字,然后是裁判員的簽字。 司線員:比賽中,司線員用旗(40厘米*40厘米)按照規定的旗示執行其職責 1)當球落在他所負責的線附近時,示以“界內”或“界外”。 2)對觸及身體后出界的球,示以“觸手出界”。 3)示意球觸及標志桿,發球后球從過網區外過網。 4)發球時,如有隊員腳踏出場外(發球隊員除外),示其犯規。 5)發球隊員腳的犯規。 6)在比賽中隊員觸及了他一側的標志桿并干擾了比賽。 球從過網區外通過球網垂直面進入對方場區。在第一裁判員詢問時,司線員必須重復其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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